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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开云体育:崇达技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kaiyun开云体育:崇达技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来源:kaiyun开云体育官网 作者:开云体育官方入口 发布时间:2024-09-21 13:33:29

  《审计报告》 指 第 7116 号《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法律顾问,现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及在深圳证券交

  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法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创建于 1993 年,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合伙

  日本东京、英国伦敦等地设有分所,拥有合伙人、执业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 1,000

  赖继红律师 1991 年 7 月毕业于中山大学,自 1991 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自 2003 年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赖继红律师先后参与及完成了二十余家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座 10 层(邮编:518026)

  廖春兰律师,中山大学法学硕士,1999 年取得律师资格,2005 年起于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2009 年 5 月,廖春兰律师加入北京

  自 2005 年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廖春兰律师先后参与及完成了数十家企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10 层(邮编:518026)

  刘春城律师 2007 年 7 月毕业于武汉大学,自 2008 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自 2010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刘春城律师先后参与及完成了十余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10 层(邮编:518026)

  (一)自 2012 年 12 月正式进场工作以来,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

  行人这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这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法院。此外,本所律师还不时利用互联网了解发行人的最新动态和社会评价状况,

  外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时间)总计约为 110 个

  议决议、会议记录等),发行人已于 2012 年 12 月 4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于 2012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1. 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发行人董事会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发出会议通知(通

  知日期为 2012 年 12 月 4 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12 月 20 日在发行人住所召开,召开方式符合《公

  5. 根据这次发行的实施结果和有关审批机关的要求,对《公司章程(草案)》

  8. 股东大会批准这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为 24 个月,自本次股东大会作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26 日在深圳市监局注册登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目前注册资本为 11,250 万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

  (2) 经查验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永久存续

  营时间自崇达有限 1995 年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三)发行人目前的注册资本为 11,250 万元。根据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下称“鹏城事务所”)于 2010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10]

  第 304 号《验资报告》及中瑞岳华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字[2013]

  第 2208 号《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经对照《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上市

  规则》,本所认为,发行人这次发行上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

  的确认文件,并利用互联网检索了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

  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进行访谈,发行人不存在如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2)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谈,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陈述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

  断,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常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瑞岳华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0、2011、2012 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96,116,316.26 元、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0、2011、2012 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 552,943,466.72 元,超过 5,000 万元;营业收入累计

  (3)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1,25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2012年12月31日)非货币性资产(扣

  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的账面价值为9,320,174.34元,无形

  所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如下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

  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11,250 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发行 3,750 万股,本次

  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

  达到这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以及《股票上市规

  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存在与别的企业共用银行帐户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首

  1995 年 4 月 20 日出具了深民审所验字(1995)298 号《验资报告书》。崇达有限

  根据 199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

  根据深圳市民孚审计师事务所深民审所验字(1995)298 号《验资报告书》,

  岳一珍、张建军的出资已足额到位;崇达有限的设立亦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1996 年 3 月 18 日,崇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下股权转让:

  深圳市公证处于 1996 年 5 月 10 日对上述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予以

  公证,并分别出具了(96)深证经字第 445 号、446 号、447 号、448 号《公证

  1996 年 9 月 25 日,崇达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 年 4 月 3 日,崇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下股权转让:

  1998 年 4 月 3 日,上述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深圳市公证处对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予以公证,并分别出具了(98)深证经字第 493 号、494

  1998 年 7 月 31 日,崇达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 年 10 月 26 日,李文与姜雪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李文将

  其持有的崇达有限 35%的股权转让给姜雪飞。1999 年 10 月 27 日,深圳市福田

  区公证处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予以公证,并出具了(99)深福证字第 4887

  2000 年 5 月 15 日,崇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00 年 6 月 14 日,崇达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 年 6 月 20 日,朱雪贤与朱雪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朱雪贤

  将其持有的崇达有限 10%的股权转让给朱雪花。2001 年 6 月 22 日,深圳市福田

  区公证处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予以公证,并出具了(2001)深福证字第

  2001 年 6 月 26 日,崇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01 年 7 月 16 日,崇达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2 年 6 月 30 号,崇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200 万元

  增加至 4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00 万元由各股东按持股票比例认缴。

  2002 年 7 月 4 日,深圳广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深广信所验字(2002)第 237 号《验资报告书》,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2 年 7 月 15 日,崇达有限就本次增资事宜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2003 年 3 月 7 日,崇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深圳

  2003 年 3 月 10 日,崇达有限就本次变更名称事宜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 年 2 月 15 日,崇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400 万元

  增加至 7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00 万元由各股东按持股票比例认缴。

  2004 年 1 月 8 日,深圳广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深广信所验字(2004)第 005 号《验资报告书》,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4 年 2 月 26 日,崇达有限就本次增资事宜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2004 年 3 月 18 日,崇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700 万元

  增加至 1,3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600 万元由各股东按持股票比例缴纳。

  2004 年 3 月 18 日,深圳广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深广信所验字(2004)第 042 号《验资报告书》,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4 年 4 月 6 日,崇达有限就本次增资事宜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2004 年 10 月 20 日,崇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1,300

  万元增加至 1,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00 万元由各股东按持股票比例认缴。

  2004 年 10 月 21 日,深圳广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深广信所验字(2004)第 738 号《验资报告书》,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4 年 11 月 4 日,崇达有限就本次增资事宜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2008 年 10 月 28 日,崇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1,500

  万元增加至 2,3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800 万元由各股东按持股票比例认缴。

  2008 年 11 月 13 日,深圳毅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深毅华所验字[2008]第 428 号《验资报告书》,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8 年 11 月 20 日,崇达有限就本次增资事宜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

  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后,崇达有限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2010 年 4 月 23 日,崇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2,300 万

  元增加至 2,626.49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26.49 万元由以下 17 名新增自然人股东

  2010 年 5 月 12 日,鹏城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深鹏所验

  字[2010]第 19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0 年 5 月 12 日,崇达有限已收到

  17 名新增股东缴纳的出资 2,390 万元,其中 326.49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

  2010 年 6 月 4 日,崇达有限就本次增资事宜在深圳市监局办理完毕相应的

  2010 年 6 月 10 日,崇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2,626.49

  万元增加至 2,997.54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71.05 万元由汇投控股、同威创业、

  2010 年 6 月 13 日,鹏城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深鹏所验

  名新增股东缴纳的出资 5,200 万元(汇投控股缴纳 2,000 万元、同威创业缴纳 2,000

  万元、超淦贸易缴纳 1,200 万元),其中 371.05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 4,828.95

  2010 年 6 月 22 日,崇达有限就本次增资事宜在深圳市监局办理完毕相应的

  资本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根据上述复核报告,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11,250 万元,股本总额为 11,250 万股。

  2. 2010 年 7 月 30 日,崇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崇达有限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7 月 30 日,崇达有限各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3. 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及《发起人协议》,崇达有限以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净资产折合为公司股本总额 11,250 万元(每股面值 1.00 元),由崇达有

  89,451,635.76 元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各股东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发行人由崇达有限整体变更而设立,以崇达有限截止 2010 年 6 月 30 日经审

  计的净资产折合为公司股本总额 11,250 万元(每股面值 1.00 元),由崇达有限全

  体股东按各自在崇达有限的股权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其余 89,451,635.76

  本为 11,250 万元,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发行人制定了公

  议》对崇达有限的净资产折股方式、公司成立后的股本总额、各股东的股份比例、

  发行人创立大会于 2010 年 8 月 14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全体发起人股东

  股本总额 11,250 万元,由崇达有限原股东按其各自在崇达有限的持股比例持有

  汇投控股成立于 1994 年 5 月 31 日,现持有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

  路 2 号;法定代表人为丁梅英;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营业范围为实业投资,

  同威创业成立于 2008 年 3 月 2 日,现持有深圳市监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厦 1102;法定代表人为韩涛;注册资本为 8,200 万元;营业范围为直接投资高新

  超淦贸易成立于 1999 年 12 月 3 日,现持有深圳市监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天利中央商务广场 2305 号;法定代表人为贡超;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经营范围

  深圳崇达成立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现持有深圳市监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横岗下工业区新玉路 3 栋、横岗下工业区第一排 5 号厂

  大连崇达成立于 2008 年 3 月 21 日,现持有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

  江门崇达成立于 2010 年 7 月 9 日,现持有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海分局

  根据香港余锦胜律师行于 2013 年 6 月 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公司提供

  业登记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1 月 20 日,注册资本为 100 万港元,注册地址为

  资料,及香港崇达的《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以及香港余锦胜律师行出具

  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登证字第 2003-703 号办理);双面

  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核准的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

  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核发的 440330223 号《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有

  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核发的 440330222 号《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有效

  (四)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度的营业

  业务收入占据营业收入的占比分别是 97.79%、97.19%及 97.42%。本所认为,发行

  根据香港余锦胜律师行于 2013 年 6 月 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崇达目

  1. 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的股东姜雪飞、朱雪花(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

  深圳市坦程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坦程电子”)成立于 1992 年 10 月 8 日,

  股东为杨军(系姜雪飞母亲)、朱雪贤(系朱雪花妹妹),持股票比例分别为 80%、

  根据香港余锦胜律师行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公司提供

  年 4 月 15 日依法撤销注册完毕,撤销注册前的注册资本为 100 万港元,股东为

  根据香港余锦胜律师行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香港汇锦于 2003 年 9 月 5 日在香港成立,该公司已于 2011 年 6

  月 24 日依法撤销注册完毕,撤销注册前的注册资本为 100 万港元,股东为姜雪

  根据香港余锦胜律师行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公司提供

  法撤销注册完毕,撤销注册前的注册资本为 250 万港元,姜雪飞持有其 55%的股

  根据香港余锦胜律师行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崇达

  2009 年 11 月 16 日,崇达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受让香港汇锦持有的

  深圳崇达 40%股权。2009 年 11 月 30 日,崇达有限与香港汇锦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香港汇锦将其持有的深圳崇达 40%股权转让给崇达有限。上述股权转让

  以深圳崇达截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经鹏城事务所深鹏所审字〔2009〕1304 号《审

  深圳崇达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在深圳市监局办理完毕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

  登记变更手续,崇达有限于 2010 年 3 月 19 日向香港汇锦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

  注: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往来余额为零。2011 年度、2012

  位于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 363 号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 131,266.70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的终止日期为 2060 年 9

  月 16 日,江门崇达已就该宗土地领取了江国用(2011)第 304399 号《国有土地

  0113073510 号、0113073516 号《房地产权证》,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非住宅,

  明专利,273 项实用新型专利、11 项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如下:

  规土宝函[2013]283 号),深圳崇达租赁的上述物业所用土地在深圳市土地利用

  (1)经发行人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决定将福永分公司(原

  大道面积共计 11,910 平方米的房产,上述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到期后

  未续期)整体迁移至江门崇达。经本所律师查验,江门崇达现持有江国用(2011)

  第 304399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 131,266.70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

  该 宗 土 地上兴建了房屋,并领取了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 0113073510 号 、

  (1) 2012 年 11 月 9 日,深圳崇达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称

  “深圳中信银行”)签订了(2012)深银高新综字第 015 号《综合授信合同》,约

  定深圳中信银行向发行人提供 15,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

  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深圳中信银行签订了 2012 深银高新最保字第

  (2) 2012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深圳中信银行签订了(2012)深银高新综字

  第 014 号《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深圳中信银行向发行人提供 5,000 万元的授信

  中信银行签订了 2012 深银高新最保字第 009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3) 2011 年 8 月 20 日,深圳崇达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下

  称“深圳兴业银行”)签订了兴银深振授信字(2011)第 0006 号《基本额度授信

  合同》,约定深圳兴业银行向深圳崇达提供 7,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使

  用期限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为该授信额度项下形成的

  证)字(2011)第 0052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深圳崇达为该授信额度项下形成

  信)抵押字(2011)第 0013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及说明,截至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为 4,198.5

  (4) 2012 年 8 月 20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签订

  2012 圳中银南额协字第 000592 号《授信额度协议》,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南头支行(下称“深圳南头中行”)向发行人提供 5,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

  头中行签订了 2012 圳中银南保字第 000592A 号、000592B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5) 2012 年 7 月 24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下

  称“深圳招商银行”)签订了 2012 年福字第 1012350110《借款合同》,约定深圳

  招商银行向发行人提供 3,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自 2012 年 7 月 24

  同》,约定深圳招商银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自

  (7) 2012 年 6 月 27 日,深圳崇达与深圳南头中行签订了 2012 年圳中银南借

  字第 11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深圳南头中行向深圳崇达提供 2,000 万

  元的借款,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之日起 12 个月。发行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并与深圳南头中行签订了 2012 年圳中银南保字第 000120A 号《最

  (8) 2013 年 2 月 25 日,深圳崇达与深圳南头中行签订了 2013 圳中银南借字

  第 00008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深圳南头中行向深圳崇达提供 2,000 万

  元的借款,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之日起 12 个月。发行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并与深圳南头中行签订了 2012 年圳中银南保字第 000120A 号《最

  (9) 2012 年 9 月 4 日,深圳崇达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下称“深圳福永工行”)签订了 40000227-2012 年(福永)字 0029 号《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约定深圳福永工行向深圳崇达提供 3,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

  自实际提款之日起 12 个月。发行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深

  圳福永工商签订了 40000227-2012 年福永(保)字 0039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永)字 0008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深圳福永工行向发行人提供 2,000 万

  永)字 001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深圳福永工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 万

  00001 号《进口 T/T 融资总协议》,约定深圳福永工行向发行人提供“进口 T/T”

  40000227-2012 年福永(保)字 0039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资料及说明,截至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进口 T/T”项下融资余额为人

  (13) 2011 年 12 月 20 日,江门崇达与深圳兴业银行签订了兴银深振项借字

  (2011)第 0001 号《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约定深圳兴业银行向江门崇达提供 3

  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深圳兴业银行签订了兴银深振保证字(2011)

  第 0086 号《保证合同》;江门崇达以其拥有的江国用(2011)第 304399 号土地

  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与深圳兴业银行签订了兴银深振抵押字(2011)第 0021

  (14) 2012 年 8 月 3 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

  称“深圳民生银行”)签订了 2012 年深宝安金融综贷字 009 号《流动资金贷款借

  款合同》,约定深圳民生银行向发行人提供 2,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5 月 17 日,深圳崇达与奥宝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签署了《维修服

  防性保养及修缮及维修保养所需之零件及工人。服务期限为 2010 年 12 月 1

  2012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崇达与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签署了《IBM

  2012 年 6 月 13 日,江门崇达与东莞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签署了《设备

  (1) 2010 年 2 月 25 日,深圳崇达与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签署《框架采

  购协议》(编号:SAK0710208WS03),约定深圳崇达依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艾

  (2) 2012 年 4 月 2 日,博世(珠海)安保系统有限公司和发行人签署《采购

  (1) 2012 年 8 月 14 日,江门崇达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

  四建设有限公司签署了《1#厂房暖通项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为江门崇

  达提供暖通项目工程业务服务,合同总金额为 2,826.31 万元。因变更工作量,2013

  年 1 月 19 日,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一)》,约定合同价款在原主合同的基础

  (2) 2012 年 7 月 11 日,江门崇达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深圳市东英科技有限

  公司签署了《合约书》,约定承包人为江门崇达提供施工服务,合同总金额为 580

  (3) 2011 年 8 月 8 日,江门崇达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签

  司为江门崇达线路板废水处理及回用工程提供施工服务,合同总金额为 8,699 万

  (五)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

  (六)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列入发行人其他应收、

  案)》、发行人制定和修改章程的相关决议,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历次修改情况如

  程指引》(2006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发行

  人实际情况拟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已由发行人 2012

  年第三次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草案)》在发行人这次发行完毕,

  (四)经审查,《公司章程(草案)》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内容。《公司章程(草案)》并没有对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依法行使权利作出限制性

  2. 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系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 发行人《监事会议事规则》系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

  1. 2010 年初,崇达有限未设董事会,由姜雪飞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姜曙

  2. 2010 年 8 月,崇达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首届董事会

  由 7 人组成,包括姜雪飞、朱雪花、汪姜维、余忠 4 名董事及何为、苏启云、林

  涛 3 名独立董事,姜雪飞任董事长;首届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包括严安辉、吴群

  华和彭建均 3 人,其中严安辉为监事会主席,彭建均为职工监事;第一届董事会

  3. 鉴于严安辉辞去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职务,2011 年 2 月 8 日,发行人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徐嘉辰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鉴于徐嘉辰

  辞去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职务,2012 年 12 月 8 日,发行人 2012 年第二次临

  4. 为逐步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姜雪飞辞去公司CEO职务,2012

  发行人于2010年9月6日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

  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GR6),自2010年至2012年均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深圳崇达于2009年6月27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

  GR0),有效期三年,自2009年至2011年均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

  率。深圳崇达于2012年9月12日取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F2),有效期三年,将自2012年至2014年继续适用15%的企业所得

  大连崇达于2012年11月29日取得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辽宁

  号:GR3),有效期三年,大连崇达将自2012年至2014年适用15%的

  (2) 根据《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以及对姜雪飞的进行访谈,发行人及

  2013 年 6 月 9 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出具了粤环函[2013]623 号《广东省环

  设项目,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审[2011]149 号

  《关于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PCB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一)经发行人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扣

  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小批量 PCB 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该项

  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门崇达负责实施,拟投资金额为 77,876 万元。该项目

  要,特别是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所法

  根据发行人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崇达技术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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